来源:时间:2022-06-19 08:56:01作者:
刘守民律师借省政府讲课之机暗批“成都高蓉挪用公款案”存在重大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导读:2015年7月22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全国律协副会长,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律师,为四川省政府常务会例行的学法活动带来了新的形式——“以案说法”。讲座结束后,四川省省长魏宏称赞案例选择典型、到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讲座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政府机关、国资管理和经济部门具有借鉴意义,尤其在PPP等新类型的与社会资本合作关系中,如何界定合作创造的财产归属,更值得深思。魏宏省长还希望律师继续关注、跟踪此案的后续进展,为四川省改革发展积累必要的经验教训。
刘主任从发生在成都的一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例谈起。某央企以其在成都已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西南公司作为合作平台,与一个7人组成的自然人团队签订协议进行长期合作。在自然人团队为西南公司注入项目、预收款和满足其他条件后,央企按约定任命了某自然人代表为西南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双方最终的合作目标为:通过先期的项目合作,最终将该央企所属的国有的西南公司改制成为分别持股55%和45%的有限公司。双方合作10年后,西南公司积累了大量资产,但改制尚未完成。
之后,由于西南公司向另一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通过个人银行卡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作为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代表被某区检察院指控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法院主要基于西南公司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性质以及法人代表在西南公司的身份来源于总公司的任命等理由,认定被“挪用”和“私分”的资产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最终以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判处自然人代表有期徒刑6年。
刘主任向常务会到会领导介绍,此案例反映出的许多重大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国有和民营资本合作混改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此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国有企业上下级关系有何异同,二者如何相互影响。二是类似这种借助国有平台公司实施合作(合伙)经营形成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归属于何方所有,这也是案件最核心的问题。三是混合经济改革中民营资本代表在国企中的身份如何界定。四是如何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尤其是司法机关如何调整观念,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方面严格界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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