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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调料包有异物 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被刑拘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6:01作者:

    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生产的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

方便面中有的“异物”

原标题: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被刑拘,天价索赔等于敲诈勒索?

    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生产的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并将李海峰列入网上追逃对象。

    7月30日晚,办理此案的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刑警队警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李海峰已于7月29日晚被黑龙江绥化市警方刑拘,并被河北警方带走,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但不便透露更多内容。

    7月29日,今麦郎客户服务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该公司“内部一致意见”认为,今麦郎产品“绝对没有问题”。今麦郎方面认为此事属于消费者拿着过期一年多的产品向公司索赔,达不到目的后,在网站对企业进行攻击,公司认为影响比较大所以选择报案。

河北警方启动网上追逃

    据《法制晚报》7月26日报道,该报记者从警方获悉,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相关负责人报警称:2014年12月16日接到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李海峰电话,投诉今麦郎方便面“诱惑酸辣”醋包内含有玻璃,后营销部和其多次沟通,李海峰称醋包内使用工业盐,向今麦郎索赔300万元。

    2015年5月29日,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7月28日,李海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2014年12月中旬,他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打开包装后,发现醋包里面明显有一大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且四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

   李海峰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李海峰的维权申请。

    因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检,2015年1月19日,李海峰在网上找到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共花费4500元对方便面醋包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3月23日,李海峰将检验结果及今麦郎方便面拍照上传到微博上发布,引发“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转发关注。

   今麦郎就此事派人与李海峰协商,并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

    今麦郎表示不接受索要金额,其客户部王经理对《法制晚报》表示:“我们不认可检测结果,对李海峰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对消费者提出意见的奖励。”

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会长河山就此事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醋包如果不该含有汞而含有了汞,索赔450万元未尝不可,“他算是发现了一个重大的缺陷”,但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按照汞超标的比例计算,索赔450万元就是要高了,但“不管要的高不高,还是不要用刑事手段对待消费者”。

    7月29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创向澎湃新闻表示,李海峰提出的450万天价索赔属于“维权过度”的问题,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属于“正当手段”,本质上都属于消费维权范畴,并不触及刑法。

   闫创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李海峰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7月28日,《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文章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类似维权曾被认定不是敲诈勒索

    事实上,消费者维权性质变身敲诈勒索的案例并非孤立,2008年黄静“天价索赔案”曾引起巨大关注。

    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黄静称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并与代理人周成宇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随后,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在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羁押295天。

   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08年9月,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2008年11月,海淀检察院向黄静发《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赔偿数额2.9万余元。

警方立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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