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22-06-19 08:56:00作者:
虽然出于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目的,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丧失原则,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导致915万元本金逾期未能收回,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8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谢某为内乡某银行主任,被告人闫某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闫某任职期间多次违犯贷款程序规定,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职责,采用一名多贷、交叉担保等方式为聂某甲经营的内乡县某建材厂办理贷款,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其先后发放给聂某甲及其借名贷款95笔,共计922万元,其中聂某甲15笔(150万元)、其妻刘某4笔(34万元)、其父聂某乙(已死亡)16笔(160万元)、其母孙某15笔(150万元),其他45笔均通过亲朋好友借名贷款。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明知这些贷款均系聂某甲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办理了贷款相关手续。而被告人谢某身为主任,明知被告人闫某为聂某甲办理的这些贷款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贷款程序,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职责,只是走走形式而审批同意,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所贷出的95笔除已还7万元本金外,下余915万元现已全部逾期。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闫某、谢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业务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聂某甲违法发放贷款95笔,共900余万元,致使915万元本金逾期未收回,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谢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发放贷款时确有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意图,主观恶性不大且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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