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务>

浙江男子掐情人脖子抢走私生子,卖掉给妻还债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5:23作者:

    他是个上门女婿,儿子跟老婆姓。生意红火的时候,他找了情人生下私生子,跟自己姓。

    但当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后,他从情人处抢走私生子,卖儿子钱大部分给了妻子还债。

    昨天,温州鹿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其所得的赃款被予以追缴没收。

背着老婆生私生子跟自己姓

    陈某,34岁,泰顺人,高中文化。2012年,他和妻子生下一个儿子。他说,自己是入赘的,所以儿子跟妻子姓。

    陈某是做生意的,生活条件不错,光服装生意一年也有几十万元,早就在温州市区买了房。但儿子不跟自己姓是个缺憾。

    就在儿子出生的同一年,陈某通过QQ认识了在温州务工的江西人黄女士,两人很快好上了。黄女士一开始并不知道陈某有家室,等知道真相后,也就默认了。

    他们保持了情人关系。2014年6月,两人的儿子出生,跟陈某姓。

    有了孩子,陈某对黄女士可以说尽心尽力。两个人一起出去吃饭,他都会点一些贵的菜。儿子的生活费全部由他支付,黄女士当起了全职太太。他给母子俩请了月嫂,每个月给5000元奶粉钱。哪怕口袋里只有几百元现金,也会全部拿出来给私生子买礼物。

曾因私生子跟自己姓动摇过

    但陈某接下来的生意并不顺利。他经营火锅店、网吧、童装店都失败了,2015年股灾时又亏掉了几十万元。他借高利贷,向亲友借钱,透支信用卡,这些钱加起来有300多万元,几乎没有还的希望。

    他透支了黄女士4张信用卡,利滚利,她也因此背上5万多元债务。

    法庭上,陈某说,他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这个儿子,“想给儿子找个好人家,过好的生活。”

    “他可是跟你姓的啊!”黄女士知道陈某萌生卖儿子的想法后坚决不同意。她说儿子姓“陈”的一番话,曾让他打消了卖儿子的念头。

    但是事情在去年10月15日发生转变。

    陈某说,得知妻子因被人逼债受不了写遗书要自杀,更坚定了他要卖掉私生子的决心。

    他说,自己爱的是原配和儿子。

他掐着情人的脖子抢走孩子

    不久后,陈某加入了一个领养QQ群,假借孩子母亲的身份,联系上了“买家”阿伟。

    聊天中,陈某得知阿伟和妻子离婚,无法生育,想要领养一个儿子,其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陈某谎称自己家庭困难,作为单身母亲无力抚养,所以想将儿子送给别人。阿伟承诺,会补偿生孩子的费用、坐月子的费用等。

    陈某报价10万元。去年10月15日,经讨价还价,双方最后谈妥4.4万元。

    随后,陈某去了黄女士的住处。她住的房子是租来的。陈某经济出了状况后,她不再指望陈某,开始在家缝补衣包维持生计,一个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母子俩相依为命。

    由于没有房子,也无法公开和父亲的关系,已经2岁半的儿子一直上不了户口。

    陈某突然出现,和母子俩住在一起,她不知道是喜是忧。10月17日,平时八九点才起床的陈某起得特别早。“他收拾了孩子的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等材料,说是要把孩子带回老家让爷爷奶奶抚养,让我和他一块出去打工赚钱,我没有答应。”黄女士说。

    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陈某突然来抢她抱在手里的儿子,她不肯,他就掐着她的脖子,让她放开。

    儿子被抢走,她赶紧联系孩子的伯父,得知陈某并没有带儿子回老家。她觉得不对劲,报了警。

4.4万卖子钱一半给了妻子

    当天,陈某坐动车把儿子带到湖南娄底。他说自己是孩子的叔叔,受孩子母亲所托交给阿伟。当晚7:38,阿伟通过ATM机转账支付给陈某4.4万元。

    温州警方调取了车站监控,发现陈某带着孩子一起离开,回来时却独自一人。民警怀疑陈某拐卖了亲生儿子,于去年10月21日在温州市区一网吧里把正在玩游戏的陈某抓获。10月22日,孩子获解救,警方将孩子送到妈妈身边。

    当公诉人询问陈某,既然是想要给孩子找个好人家,为什么要收对方的钱时,陈某回答说“不收钱,就不知道对方家庭情况如何”。

    经查明,陈某收到卖儿子的4.4万元之后,将其中2.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妻子用于还债,用2500元偿还信用卡卡债,另外取了部分现金自用。至案发,卡里面还剩1万余元。

    在法庭上,法官问陈某最后还有什么想说的时候,陈某认罪,轻声说“现在孩子解救回来了,只要孩子过得好就可以”。

陈某昨日受审

    阿伟买走孩子后,对孩子不错。他给孩子换上一身新衣服,送到托儿所照看,而年幼的孩子也已经学会叫他爸爸了。

    不过,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同样构成犯罪。阿伟已另案处理。

 

 

为保证今日华夏网互动言论平台之合法,请勿使用本平台发布如下类型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宜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站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 XXX (非今日华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赞同其观点,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本网邮箱: rmzg.ok@163. com

推荐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