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乎时间:2025-05-23 22:38:47作者:
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公司法人史某辉与实际股东李某宇涉嫌“虚假诉讼”高达两千多万元。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法院在未通知另一显名股东张某和实际出资股东张某通的情况下,做出十日内还款的判决。南阳市方城县公安局和方城县法院在办理涉案人其他案件时,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立即向封丘县法院致函将线索移交给封丘县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2024年2月份,封丘县法院派人到方城县公安局调取了相关证据。然而16个月过去了,另一实际股东张某通及律师也数次和封丘县法院反映,案件至今无进展。无奈之下,张某通近日向中央第五巡视组进行反映,递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巡视组已收到。
今年5月21日下午,张某通和律师来到封丘县法院向院长宋克洋进行了详细反映。请求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并撤销相关执行程序;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 查。
针对张某通及其律师的反映,宋克洋院长很重视,立即安排法院立案庭庭长马恒伟负责此案,并表示会尽快依法办理,给出定论。
据张某通反映称,2017年3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新乡市封丘县人李某宇。其后,李某宇进入到了张某通在新乡的公司上班。 2019年下半年,张某通到南阳市方城县开发房地产项目。
后来,李某宇介绍了他的朋友同信集团新乡区域拓展业务经理王某跟张某通合作。经多次谈判,最后张某通与同信集团达成了合作。2021年8月份,张某通与同信集团、华念置业、河南城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莱公司)共同成立了方城县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通担任董事长。
其张某通与李某宇成立的城莱公司,持有同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25%股份。当时张某通以其妹妹张某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李某宇以他的司机史某辉(李某宇前妻表弟)作为法人和显名股东。张某通和李某宇是城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隐名股东。各占城莱公司50%股份,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所有印章、银行U盾、现金支票及公司有关资料,都在城莱公司保险柜里面保存,保险柜钥匙由他们共同管理。
2021年8月份,李某宇让张某通先把500万元投资款通过个人账户汇给他。当时张某通有所顾虑,李某宇说他只是想让别人看看他帐户上有钱,别人才会相信他,然后才会借给他钱,让张某通放心,随后他再一次性汇到城莱账户过账。想着既然合作到这地步,张某通就相信了,于是就把500万元通过张某通的父亲张某恩帐户转到了李某宇个人帐户。
为什么第一笔资金,张某通转500万元呢?他解释称,因为在2021年7月摘地之前,方城县某公司向张某通个人公司借了一笔款用于土地征收款。所以由他个人公司把这笔款汇给了方城县某公司,这笔款是为项目出资。摘地后张某通又汇给李某宇100万元,共计汇给李某宇600万元,随后张某通又陆续往城莱公司汇了200多万元。
2023年4月份,张某通发现城莱公司的保险柜丢失,然后联系李某宇,他一直没接电话,联系史某辉也没接电话。经查看监控,发现早在3月18日晚上22时前后,李某宇伙同其他三人,偷偷拉走了城莱公司的保险柜、张某通的一些个人贵重物品及房东的玉石摆件,同时盗走的还有其它一些物品。
后来张某通就报了案,方城县公安局杨集镇派出所接警后,认为他们属于经济纠纷。
报案后的第二天,李某宇的前妻姜某莉给张某通联系,承认李某宇他们私自拉走了保险柜。张某通要求李某宇和史某辉归还保险柜及所有物品,对方一直不归还,张某通妹妹张某便向方城县公安局经侦队控告其职务侵占,警方开始对其介入调查。
张某通称,李某宇盗走保险柜以后,他伙同城莱公司的显名法人、显名股东史某辉,伪造了一张以城莱公司名义向李某宇借款高达20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2%,日期倒签为2021年8月20日,并盖上了城莱公司的公章。
2023年4月份,李某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城莱公司起诉至封丘县法院。5月18日封丘县法院在未通知显名股东张某和实际股东张某通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法院下达了(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城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宇数千万借款及其利息。如不服封丘县法院判决结果,15日内可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通称,他和妹妹张某发现判决案件时,该案已经处于执行阶段,又因城莱公司的印章被李某宇、史某辉控制,无法对该案提起再审。张某通妹妹张某便对(2023)豫0727民初2147号判决,向封丘县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申请法院针对“借条”上加盖的城莱公司公章的真伪及印章形成的时间、以及该“借条”中打印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也同意了该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可就在鉴定过程中,法院通知张某通的律师,中止了该鉴定,他们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被法院驳回。至此,案件被进入到实质性执行阶段。
无奈之下,张某通和妹妹张某只好四处反映。在此期间,案件迎来了新的转机。方城县公安局在调查史某辉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史某辉和李某宇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警方发现这一问题后,2023年12月29日,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封丘县法院出具了线索移送函。
其后,方城县法院在审理显名股东张某诉史某辉、李某宇、城莱公司、第三人张某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也发现了封丘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宇与被告城莱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涉嫌虚假诉讼。并在2024年11月16日,向封丘县法院发出了公函。在该公函中方城县法院向封丘县法院明确列举了以下相关理由。一、史某辉(李某宇前妻姜某莉的表弟、李某宇的司机)与张某(张某通的妹妹)系河南城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莱公司)的显名股东,李某宇与张某通系城莱公司的隐名股东。二、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我院到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了李某宇、史某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卷宗材料。侦查卷宗显示:(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案件中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的证据中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李某宇名下账户6222*****00136与城莱公司银行账户250****640的交易流水,实为李某宇向城莱公司投资的股金(证据为侦查卷宗中银行流水)。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提供的“借条”为李某宇、史某辉于2023年3月18日偷偷拿走城莱公司印章后,私自以城莱公司的名义制作的借条并加章,倒签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证据为方城县公安局民警李森询问史某辉通话录音等)。三、2023年10月23日,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调查张某控告史某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查明李某宇、史某辉于2023年4月18日在你院审理的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人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致你院作出错误判决。因此,我院认为,李某宇、史某辉在贵院(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故将线索移送贵院,请依法处理。
让张某通和妹妹张某深感诧异的是,在南阳方城县警方及法院发现李某宇、史某辉在新乡市封丘县法院(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并将线索移送封丘县法院请依法处理,长达16个月过去了,至今案件毫无任何进展。
张某通说:“我和律师多次与封丘县法院原审法官丁士阔及立案庭庭长马恒伟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原审法官丁士阔、立案庭庭长马恒伟和法院办公室人员一直相互推诿,案子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无任何进展。”
无奈之下,张某通近日向中央第五巡视组反映,并递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巡视组已经收到。
今年5月21日下午,张某通和律师来到封丘县法院向院长宋克洋进行了详细反映。针对张某通及其律师的反映,宋克洋院长很重视,立即安排法院立案庭庭长马恒伟负责此案,并表示会尽快依法办理,给出定论。
针对该案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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