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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亦难逃工伤责任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5:54作者:

撒女士咨询:4个月前,我与赵某、钱某等5人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被有关部门分别认定为工伤且属于3至5级不等。我们所在的这个公司是由许某独资注册成立的,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们一直无法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的负责人许某为了逃避责任,随即以清算组负责人的身份,假称所有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办理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对我们受到工伤伤害的人作出任何赔偿,也没有将公司注销的事宜向我们作出任何通知,更没有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
 
请问: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公司就不再承担我们的工伤责任了吗?
 
答复:从撒女士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作为独立出资人的股东许某将公司注销,并不等于就可以逃避向劳动者承担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劳动保护责任。撒女士与赵某、钱某等5人可以继续通过协商、仲裁等措施,要求许某承担工伤责任,对其工伤进行赔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许某注销公司的行为违法,当属恶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对公司进行注销时,必须使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债权人,也必须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按照所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办理注销。撒女士与赵某、钱某等5人在上班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被有关部门分别认定为工伤,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当属债权人。但公司许某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他所负责的清算小组既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在相应报刊上进行公告,甚至从成立清算组到注销时间未满一个月,明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其次,公司李某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商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所谓“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法律规定,以致发生了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若清算组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应当知晓的规范,推定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则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许某作为公司的独立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清算小组的负责人,在已经违反程序的情况下将公司予以注销,对撒女士与赵某、钱某等5人的工伤责任自然难辞其咎。
 
 
作者通联: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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