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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责务 夫借妻还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5:51作者:

向他人借钱之后病故,债权人将其妻起诉到法庭。11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

 

201473日,钱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凭条一份,载明:“今借高某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借款人:钱某2014.7.3”。同年825日钱某与妻子王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问题约定:“男方婚前位于某商城单元房,待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后,房子过户给儿子。双方无其它任何财产纠纷。双方婚后无任何债务债权纠纷”。钱某于2014927日因病去世。因催要未果,原告将王某诉至法庭请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及利息。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钱某在与被告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借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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