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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仲兵:从周立波案中学习一些法律哲学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5:14作者:

      周立波案在国内人曝人眼球,重点是从人多认定的“有枪有毒,无可争议的犯罪事实”到后来出乎意料地 “案情反转,被判无罪”。从法律哲学上说,就是“程序与实体”之辩。公众号《法律好声音》文章:“周立波被反转!有枪有毒——法律可放道德不放!” ,这个题目引起我的关注:在程序和实体之辩之外,还有道德之争。那么,道德审判的依据何来?道德比法律更靠谱吗?当然,案中还有其它相关方面的常识认知,所以具有典型意义,值得一议。至于周、唐等人相互攻讦,似有更多个人恩怨或幕后故事,本文将尽量回避。

一、基本案情

    综合网络报道:远在美国的中国人周立波“涉毒涉枪案”6月4日庭审,周立波承认开车打手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150美元,其他所有指控都不成立。最终,检方选择撤诉,法官判周立波无罪。

    周立波所涉案件因一起交通案件引发。当地时间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驾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被纽约州警方拦下。随后,警方在周立波驾驶的车内,搜出一把手枪,以及两袋毒品。

    纽约州警方将周立波与副驾驶座的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唐爽控制。事发后,周立波被控5项罪名,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开车时打手机。

    周立波在出庭后接受采访时指出:“这是史上我物力所及范围内,最豪华的交通罚单。律师阵容也是最强大的。对于交通处罚而言,我认了,我觉得能理解。但是这么大阵容,到最后这么个结果,你们懂的。枪和毒,公诉人、法官都证明和周立波没有关系,但是枪和毒怎么到周立波包里的,请听下回分解。我一定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二、程序的归程序,实体的归实体

    据上文介绍:今年3月27日,周案第8次庭审后,律师斯蒂芬·斯卡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自己有信心让法庭撤案,原因有二:一是枪和毒品上都没有鉴定出周立波的指纹和DNA,二是检方未能传唤唐爽与另一执法警察出庭。

    最后斯蒂芬·斯卡林提出撤案动议,即搜查的过程有瑕疵,因此该瑕疵搜查所带来的任何证据都不能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动议对周立波涉毒涉枪案件的结果起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运用中至关重要,当年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的主角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就得力于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最大公约数,是社会行为的公共规则。法律逻辑是科学、严肃和冷酷的,程序与实体是辩正存在的。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证结果正义,为了防止三个方面的负面后果:

1、人为弹性空间过大

2、冤案频出

3、司法腐败

    远的不说,只就今年中国发起保护企业家的号召以来,司法系统因此启动企业家冤案的平反运动,就是当下纳税人在为之前的程序不正义进行买单的过程。不过,左手平反,右手制冤的现象仍在进行中,说明在程序正义方面,我们还处于行政权力主导下的人治误区之中不能自拔。可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三、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

    中国此前多年一直坚持疑罪从有,表面上提高了破案率,但实则增加了冤案率,如呼格案、聂树斌杀人案等。其中有些如果不是真凶实在“看不下去”主动投案,势必成为铁案,蒙冤人也将永世不得翻身。

    也有人认为:“王书金不可能是本案凶手,聂树斌并没有被冤枉。聂树斌案之所以需要重审,就是因为王书金供述自己是真凶,但是最高法的判决书却对此一个字都不提,就给从头到尾一直认罪的聂树斌翻案。这是严重欠考虑的。”

    就此观点,无非说明中国司法的另一面:缺乏程序理性,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2016年7月23日,在北京举行了聂树斌案的部分关键程序的模拟法庭审判,审判合议庭由周雷律师担任审判长、陈永福律师、陈朝阳律师担任审判员。公诉人由王少光律师担任,辩护人由杨金柱律师担任。笔者金仲兵老师用掌门直播平台的企业与法律频道,为此提供全程在线视频直播)

    与疑罪从有有拼的,是从重从快和命案(重案)必破的中国司法观。

    在不具备破案条件的前提下,往往出于领导要求而掀起各种运动式执法大潮,如“扫黄打黑”、“唱红打黑”、“扫黑除恶”、“从重从快”、“命案必破”等等,不一而足。在政绩高压下,极易导致一对一式的“拉郎配”,虽然多数时候可以配“对”,但难免保证100%的配对率,表面上结案率提升,实则生成冤案。特别强调,正是这少数错配率的发生,让无辜者蒙冤即成必然。

    因为冤案频发,所以近年来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开始反思疑罪从有和命案(重案)必破的是非得失,并慢慢向疑罪从无的方向拨乱反正。当然,命案(重案)必破则另显曲折和艰难,此处不谈。聂树斌与王书金有真凶之争之所以引起人们的警惕,主要在于法律实践极有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在翻案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冤案,即好心又重新办了坏事。

    周立波案因为涉枪涉毒,放在中国绝对属于大案要案,属于从重从快、决不放过的标准,但在美国,因为搜查过程有瑕疵,有可能因此导致证据瑕疵,所以这些证据被否定。这是疑罪从无的具体表现。如果在中国,庭审过程恐怕不会有美国这么精细和“讲究” ,周直接入狱毫无悬念。

四、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是中国式司法理念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的非专业表述和理想主义情怀,更多想要展现的是“为民作主”的政治效应。正是这种强烈的“家长”意识,决定了以人治代替法治,以人为认定的实体代替程序。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说明法治理念还落后于现代文明标准。

    不放过、不冤枉的前提条件是,可以准确无误地确认好人和坏人。但现实中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为保障,这一理想化图景很难实现。错案率,是社会必须为可操作的法律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但错案率的高低,则体现出一种法律体系的质量和水平。

    惩罚“坏人”的目的,是为报私仇,还是为了预防更大范围的社会犯罪?如果二者兼而有之,则为理想状态,但现实中往往不可兼得。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在放过一个坏人与为冤案买单之间,两害相权,放过一个坏人的代价要低得多。如果为了平息民怨和完成政绩而不惜霸王硬上弓,那已变异为政治,与法律无关了。

    周是好人,还是坏人,恐怕一万个人有一万个标准,但“公平”这一条,当无人反对。问题是,除了看周的面相和听其表达,有多少人真正见识、亲历过周的为人处事是否公平?于是,当有事时,举证便成为关键;举证的程序,便十分重要。这就是法律的范畴和基本原则。周可能不一定是好人,但实体在程序的约束下无法证明他是坏人,那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好人。

五、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道德与法律,涉及到实体法与自然法的辩正关系。

    在前文中,好像大众认定的坏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技巧、漏洞和及时控制了关键证据,就可以获取利益并逍遥法外,成为法律上的好人和现实中的坏人,拿他无可奈何。必须承认,在中国的现实中此类人确实不少,即那些“恶意诉讼”中的一方,往往成为诉讼专业户和合法的“犯罪天才”。其中原因,一是中国法制环境不完善,二是缺乏社会监督。好制度让人变好,坏制度让人变坏,个人道德占比不高。

    不少人认为周立波是“坏人”,现在在法律上他又是一个“涉嫌好人”,怎么办好?一是取决于证据的进一步充实,用证据证明他有罪;再就是大家要相信一个好的制度必然会符合于道德、常识和公序良俗,即符合自然法的逻辑。在此之下,即便周立波得以侥幸逃脱,但保证了更多的人不因此蒙冤,这个代价是值得的。况且,我们仅根据一些文章的情景描述,很难保证细节的真实。不妨扪心自问: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办?

    周立波案是“中国成功人士的美国故事”,现在,将美国的法律逻辑展现在吃瓜群众面前,然后,大家用中国式的思维模式进行评判,这种错位也是矛盾和争论焦点,但大可不必为了其明星光环而互相争风吃醋。最后强调,虽然文章并不专业,但各位看官如能从中分析比较中美司法的优劣,则比用情绪扣帽子更有意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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