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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企业员工实名举报官员诈骗数千万 洛阳纪委监委应闻腐而动

来源:公众号刑上刑时间:2024-03-24 09:19:28作者:

  实名公开举报河南省洛阳市领导干部闫月森诈骗数千万元



  我叫邢张怀,身份证号372929198501140313,电话号码:18054574445,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和城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9月,我实名举报洛阳市洛龙区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闫月森违法经商,与人合伙诈骗盈泰和城公司5000万元股权等问题。其中洛阳市纪委已经查实闫月森违法经商问题并作出处罚,但背后的项目土地取得、手续审批、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违纪?是否应该罚没?没有了下文;还有闫月森以党员干部身份伙同张延峰等人诈骗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问题至今没有结果。

  2024年2月6日,洛阳市西工检区察院正式以诈骗罪批捕了张延峰,张延峰也供出了闫月森的犯罪事实。其中,张延峰在整个诈骗案件中是主要策划人,也是非法所得的最大受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闫月森在案件中虚构他本人购买股权的事实,隐瞒张延峰想获得股权的真相,骗取公司的信任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案件中起其主要作用,如果没有他的参与,诈骗活动无法完成,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时百林听从闫月森的指使,帮助闫月森和张延峰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帮助犯罪的从犯。

  请领导督促纪检、公检法部门关注,不能让闫月森这个主犯逍遥法外,请求依法打击闫月森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闫月森利用党员干部身份伙同张延峰、时百林诈骗公司5000万元股权

  2012年底,盈泰和城公司聘用张延峰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与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旅游集团”)合作项目的全部事务。张延峰因此清楚地知道,盈泰和城公司拥有对龙门旅游集团7000万元的债权。

  2014年12月,公司发现张延峰在工作中有贪污及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将其解聘。

  2016年3月1日,洛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公司与龙门旅游集团合同纠纷案件,公司要求龙门集团偿还向其缴纳的两个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及垫付的拆迁款等合计近7000余万元。在此期间,集团公司因资金紧张等原因,计划出售盈泰和城公司股权。张延峰知道后,想要购买,我们知道张延峰没有这个实力和能力,就没有同意。

  2017年初,张延峰向公司介绍了闫月森,称闫月森是他的老师,是洛龙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刚退休,一直经商搞房地产和旅游项目,实力雄厚,有意购买公司股权。闫月森称,洛阳市有名的“倒盏村”旅游项目,还有宜阳县远见置业公司的“远见水岸”房地产项目,都是他的公司开发的。

  此后,张延峰多次以介绍人的身份,带闫月森就股权转让问题与公司协商。我们也到闫月森开发的旅游项目“倒盏村”进行考察,并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及房管部门等对宜阳县“远见水岸”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解,确认该项目存在,在房管部门有手续,项目可开发的房产面积有十几万平方米。


  2017年3月1日,公司与闫月森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双方当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盈泰和城公司股东徐海波、董兴旺为甲方,闫月森称他是体制内人员,不能在合同上签字,让他的同学也是司机——时百林代替他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盈泰和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300万由乙方提供宜阳县远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远见水岸项目的47套商品房抵充,乙方同时承担盈泰和城公司对外债务1700万元。

  2017年3月5日,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财务凭证、出纳、会计、工程档案、法务档案、合同档案等,向闫月森派出的时百林等人进行了交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交接手续。

  2017年3月20日,盈泰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信息变更,全部股权变更为时百林,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时百林。

  2017年3月22日起,公司陆续与远见置业对接,接收远见水岸项目的房产。

  2017年6月28日,公司签收远见置业公司交付的8套房产。但事实上,签字确认材料中的8套房子中,前7套房子完成了交付,第8套房子没有办理正式的购房合同,没有正式交付。

  此后,公司一直向闫月森催要剩余的房产,但是闫月森却说不能再提供房产了,原因是公司股权早就转让给张延峰了,张延峰只给远见置业付500万元购房定金7套房子的价值已经超过500万元,让公司催张延峰继续付款。闫月森还说出,从一开始想买股权的就是张延峰,时百林取得股权后不久,就把股权全部转给了张延峰。而张延峰从一开始同远见置业签订了2405万元的团购房合同,说要用这些团购房向盈泰和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房子。闫月森同时向公司提供了以下几份合同:

1、2017年3月7日,宜阳县远见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壹品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延峰)签订《远见水岸商品住宅团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代表业主团购甲方开发的远见水岸商品住宅,并支付500万团购定金,剩余房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付款。

2、2017年6月27日,宜阳县远见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壹品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延峰)、栾川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丙方,法定代表人张延峰)、张延峰(丁方)签订《抵押协议》。协议约定:乙方2017年3月15日、2017年6月27日购买甲方远见水岸的8套房产,因乙方暂无力支付房款,丙方愿将其开发的位于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十三组的金碧时代项目一楼所有的门面房共计2870平方米全部抵押给甲方(已在信用社作1000万元货款抵押,于2017年12月28日到期);丁方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豫CFA222的奥迪A8L抵押给甲方,该车系分期付款,于2017年9月全款还款到期。

3、2017年6月28日,张延峰(保证人甲方)、壹品互联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乙方)、宜阳县远见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丙方)签订《保证合同》,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就乙方向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保证,保证金额为24054000元,保证方式: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

4、时百林与张延峰签订的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张延峰委托时百林于2017年3月1日与盈泰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百林代张延峰持有该公司股权,张延峰应当向时百林支付100万元。协议落款时间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两个多月后的2017年5月9日。

  公司认为已经被张延峰和闫月森、时百林合伙骗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盈泰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以及该公司与龙门集团的诉讼情况。经调查后发现:

  2017年8月1日,时百林把盈泰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延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时百林变更为张延峰。

  2017年12月4日,洛阳中院作出2016)豫03民初89号判决书和2016)豫03民初90判决书,判决龙门旅游集团分别支付盈泰和城公司1700多万和1300多万元,合计3263万余元。

  2017年12月20日,盈泰和城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张延峰变更为张延峰的岳父赵玉亮。

  2018年1月至4月,盈泰和城公司分多次收到龙门旅游集团履行法院判决的款项共32623307.4元。该资金在到账后均立即被转到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张延峰个人账户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张延峰的债务、消费及理财使用。

  2018年9月,公司告知闫月森了解到的上述情况,表示要到公安机关和纪委控告其涉嫌犯罪。

  2018年10月2日,闫月森、刘宏强、张一飞(洛阳市今生金融经济研究院负责人)、仝国峰(公司法务顾问)等人在一起商谈事情解决方案,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显示,闫月森说,他也是被张延峰骗了,当初股权转让合同是张延峰起草的,合同附件中列的房子也是张延峰编的,里面的67号楼的37套房子根本就不存在。公司表示,如果闫月森和张延峰能把钱退回可以不予追究。

  2018年10月8日,闫月森通过远见置业法定代表人袁振海给公司转账230万元(显示以借款名义)。2019年1月7日,闫月森通过远见置业法定代表人袁振海给公司转账70万元(显示以借款名义)。以上两笔合计300万元,此后,闫月森和张延峰拒绝继续归还剩余款项。

  2019年1月,公司在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报案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把张延峰以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后公安机关向西工区检察院申请逮捕,西工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张延峰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7月份,公安机关二次报请西工区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再次不予批捕,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021年9月下旬,公司工作人员王动向洛阳市纪委举报闫月森涉嫌违法经商及诈骗的情况,洛阳市纪委立案调查。

  2022年9月8日,洛阳市纪委第十检察室有关负责人约见王动,反馈对闫月森举报的调查情况:1、查实了闫月森经商办企业的事实,准备就该问题进行处罚;2、闫月森参与盈泰和城公司诈骗情况,由纪委盯促公安、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

  2022年,公安机关委托河南德尚会计师事务所对张延峰涉案资金流向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龙门集团执行法院判决支付给洛阳盈泰和城公司的32623307.4元,在被转入张延峰个人账号及张延峰工作人员账户之后,没有用于该公司的经营及还债,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理财使用。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侦查完毕后与西工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沟通,准备再递批捕材料。承办检察官让公安继续查明涉案资金目前的情况,并针对大额资金录取口供,同时查清张延峰现在资产状况,查清现有资产是否能够覆盖诈骗金额,现已提交西工检察院。

  闫月森明知张延峰是实际购买股权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司编造其购买股权的事实,骗取公司信任,让时百林作为其白手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合同,然后又同意时百林将股权转让给张延峰,协助张延峰骗取股权,获利32623307.4元非法所得。

  公司同意把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购买股权的是闫月森,其党员干部的身份以及拥有一定实力,是公司决定转让股权的主要原因。股权转让合同上闫月森让时百林代替他签字,但不改变闫月森是真实的合同相对人的事实,因为时百林并不拥有远见置业公司的控制权,也不拥有合同中列明的47套房屋的产权。但是后来,闫月森又授意时百林与张延峰签订一份《委托持股协议书》,意图掩盖时百林作为他的白手套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并且,在公司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后,闫月森与公司商量沟通后,向公司支付300万元,想以此求得公司的谅解,不再对他进行控告。

  以上事实能够证明,闫月森在整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如果没有他的参与,张延峰无法骗取公司的信任,也无法骗取涉案的股权。

  张延峰、闫月森、时百林三人,通过编造闫月森购买股权的假象,隐瞒张延峰购买股权的真相,骗取公司的信任,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时百林把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延峰,张延峰通过诉讼的途径占有了公司32623307.4元执行款。张延峰、闫月森、时百林三人仅向公司实际交付了价值7606500元的7套房屋。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用于抵充合同对价的47套房屋,虽然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的抵押担保手续,但是本质上属于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财产。根据闫月森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该47套房产除前10套房产真实存在外,其他37套房产根本就不存在。

  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并且金额特别巨大。

  其中,张延峰在案件中是主要策划人,也是非法所得的最大受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闫月森在案件中虚构他本人购买股权的事实,隐瞒张延峰想获得股权的真相,骗取公司的信任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案件中起其主要作用,如果没有他的参与,诈骗活动无法完成,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时百林听从闫月森的指使,帮助闫月森和张延峰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帮助犯罪的从犯。

  2024年2月6日,西工区检察院正式以诈骗罪批捕了张延峰,而闫月森、时百林两人均处于非羁押状态,两人极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因此,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闫月森、时百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两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时追究在本案中干预司法的人员,如果不是这些人的干预,这个案件也不会历经五年没有一个结果。

二、闫月森以党员干部身份经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闫月森早年任洛龙区龙门镇花园村干部,后在龙门镇工作,一路做到洛阳市洛龙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是洛阳市政商界的“名人”,其中实际控制的倒盏村景区、远见水岸别墅区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

  总书记反复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为什么闫月森一路走来官运亨通又财源广进?通过我们调查,发现闫月森家族实际掌控的企业有30多家,注册资金近4亿元,子女亲戚住的都是别墅,我们认为闫月森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甚至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后附闫月森家族人员实际掌控的部分企业名单)

  如果不是依靠闫月森党员干部的影响力,闫月森家族何以掌控这么多的企业且敛财巨多,闫月森家族还在花园村占有大量土地,通过盖厂房出租,土地拆迁赔偿等方式获利。

  以上,我们都有相关证据,愿意承担不实举报的法律后果。我们恳请领导关注,深挖严查闫月森及其家族违法犯罪的事实,闫月森利用党员干部身份诈骗公司财产,非法经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在受到控告和调查后,又以党员干部身份活动,干预司法,对抗审查。闫月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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