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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姐,我意外怀孕了怎么办?这事在美国可笑不出来了

来源:后沙月光公众号时间:2022-06-28 11:48:08作者:

 王姐,我意外怀孕了怎么办?

  意外怀孕不要紧,到大铁棍子医院找童主任,三分钟安全手术。

  耽误工作吗?

  不耽误工作,今天做手术明天就上班,记住大铁棍子医院童主任。

  这是相声《学电台》里的段子,很搞笑。不过,大铁棍子医院童主任现在如果在美国,他可笑不出来了,因为,他可能会因此而坐牢。

  上周五,美国最高法院发布裁决结果,9位大法官以6比3的票数正式推翻了确立女性堕胎权的里程碑判例“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在上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参加过争取“堕胎权”运动的美国抗议者们绝不会料到2022年还得为“堕胎权”再战街头。

  但事实就是事实。,裁决结果已经出来,这意味着妇女堕胎权不再被视为美国宪法权利,各州可以采取行动禁止堕胎。之前推出禁止堕胎法案的州不用再担心违宪的问题。

  “堕胎权”在美国是比“枪支”、“种族”、“同婚”更敏感的议题。这次翻案,就像一把刀一样切开了美国社会,当年被最高法院缝合的社会伤口又被最高法院自己给撕开了。

  同时,裁决本身也证明了美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民主国家”,9名终身制的大法官就决定了此事,根本不需要考虑62%以上支持“堕胎权”的民意,更不用对社会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

  支持翻案的6票全部来自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老布什、小布什、特朗普),政治界限非常明显。

  尽管在台面上这是政治和法律的斗争,而真正在长期推动翻案的是宗教力量。这是根据宗教逻辑而产生的裁决,有的美国媒体说美国正在走向“政教合一”。

  在基督教世界里,教义严重影响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领域,同样,宗教义务一直是神权和男权压迫女性的最好借口。

  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共和国,精英们在制定宪法时,首先便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宪法第一修正案),他们当然知道宗教的力量有多么可怕。

  宗教与政治如何平衡?是美国长期存在的问题,总统手按《圣经》宣誓、总统到教堂参加仪式、总统举行祷告会……代表着政权对教会的认可,但在政治决策上不允许受到教会的干扰。

  如果美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那么,美国早就灭亡了。就像美国国父之一托马斯.杰斐逊说过的美国的宗教和政治问题,“分离则存;合一则亡!”(Divided we stand;united we fall)。

  然而,美国社会又处处受到宗教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清教徒的原教旨主义),比如当年的“禁酒法案”、“色情禁令”等等,好莱坞也不允许公开展示性行为,只能暗示(比如床下摆着两双鞋),否则无法通过电影审查。

  妇女“堕胎权”问题一开始并没有引起西方社会广泛关注,因为它需要两个条件才能存在:

  一、在思想上冲突宗教的束缚,妇女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

  二、安全、廉价、快速的堕胎技术,也就是医学的发展。

  美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存在,美国反而比欧洲更早实现了“堕胎权”合法化,还曾被西方视为“文明的先行者”,结果美国现在却成功翻案了。

  “堕胎权”--艰难的抗争

  关于“堕胎权”,作为无神论国家以及传统上的非宗教国家,我们其实不大理解这些一神权国家在闹什么?

  还有不少网友问,堕胎和流产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不写为“流产权”?

  关于堕胎和流产,这两个词在选择上的区别:

  流产,分为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两种,自然流产自古以来就存在,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所以有了“保胎药”、“安胎药”以及给孕妇提供良好环境等等助孕方法。

  人工流产,在医学科技尚未发达时,是一种非常危险而痛苦的做法。

  这次美国抗议大法官裁决的妇女们为什么要手举晾衣架?就是因为以前妇女为了人工流产,将衣架扭成铁丝状,或者把漂白剂、高锰酸钾、松节油、火药、威士忌等液体注入体内。

  堕胎一词,就是专指人工流产。

  那么,堕胎又存在两种情况:非法与合法。

  所谓“法”,在西方神权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法就是以教法精神为主,基督教原教旨的原则:女性存在的理由就是生孩子。

  这一原则不容挑战,因此女性怀孕后无权自由选择堕胎或生产,否则,就是对教义的挑战,属于“非法”行为,有罪。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安全的人工流产在医学上已经不是什么问题。但妇女仍然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堕胎,关键就是上面说的第一个条件“宗教对思想的束缚还没有被冲突”。

  冷知识: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任何妇女都有自由堕胎权法律的国家是苏维埃俄国(1920年)。

  一战后,由于共产党以及左翼力量的推动,争取“堕胎权”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在西方开始一场长期而难难的抗争。

  但成效并不明显,安全“堕胎”只有那些权贵阶层的妇女才能享用,而劳动人民仍然不能得到安全的“堕胎”。

  实质上,“堕胎权”是阶级斗争的体现。

  二战后,尤其是在60年代末,美国争取“堕胎权”运动与“性解放”运动结合在了一起,还有“同性恋”运动。

  中下层妇女看够了也受够了非法堕胎所带来的苦难,她们实际上是在争取与资产阶级妇女同样的权利,既安全堕胎和避孕产品。

  有计划怀孕的妇女一般不会选择堕胎,关键是那些非计划怀孕的妇女怎么办?

  自己能不能对自己的身体(生育)做决定?又关系到人权的问题。

  但对于宗教势力来说(保守派群体),它们甚至连避孕产品都不能接受,原因还是基督教的教义逻辑。像梵蒂冈的周边,到今天也不允许出售避孕产品。

  简单说下这个逻辑对法律和政治的影响:

  女性存在是为了生孩子---性行为唯一目的是为了怀孕--男女为了快感发生性行为是一种罪恶--为了尽量减少快感,同时增加受孕机率,教会建议用“传教士体位”(男上女下面对面,身体尽量不接触)--同性恋是邪恶的行为--一切避孕手段都是对教义的挑战--堕胎就是扼杀生命(受孕)的罪行。

  因此,法律上必须制定相应的禁止条款。

  但从政治来说,美国在70年代初已经成为了西方的价值观旗手,它必须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对堕胎等问题进行释宪。

  美国并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进行释宪,一般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某项裁决结果来释宪,不管这个案子有多少的小。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就是这么来的,此案确定了美国妇女堕胎权受宪法保护。

  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后,平息了美国国内因堕胎权问题而产生的大量武斗现象。国家还是要以经济发展为主,而且“性解放”的支持者是如此之多。

  但认为宗教教义大于一切的保守派势力并不甘心失败,它们继续推动符合的法律条款。于是,在1992年的“凯西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投票结果认可了“罗诉韦德案”的核心原则——堕胎权受宪法保护。

  而避孕问题在1965年就已经解决--“格里斯沃尔德诉康州案(The Griswold v. Connecticut)”,当时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数裁定:人们享有隐私权,禁止人们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产的用品”属于违宪。

  同性恋问题于2003年作出裁决。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数,在“劳伦斯诉得州案”(Lawrence v. Texas)中裁定,将同性之间性关系定义为犯罪,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

  最高法院在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中又作出重大裁决,正式确立同婚合法化,认定这一权利受到宪法保障。

  但这些释宪行为,使得美国走得太远了,一些并没有强烈宗教意识的人都成为宗教保守势力的支持者。

  当他们成为一股政治力量后,美国的投机政客就盯上了堕胎权。一旦堕胎权被否定,其它一些释宪行为也将翻案。

  或许有一天,美国人连使用避孕产品都将成为违法行为。

  有些人认为美国在开历史倒车,但这是阶级问题,并不是历史倒车,变来变去,无非是大资产阶级重新建立了政治和法律的优势。

  谁相信佩洛西、希拉里怀孕后会受到堕胎禁令的影响?只要有足够的钱,她们照样能找到医生。

  苦的是那些底层妇女,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堕胎,她们可能面临死刑的起诉,比如在德州。

  美国愿意怎么折腾就折腾,愿意怎么撕裂就怎么撕裂。

  如果因为各种各样社会议题而分裂成无数个美国,那也不是坏事。

  至少那些爱美国的人,有更多的美国可以去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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