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夏东明案非法证据当排除

来源:时间:2022-06-09 12:37:07作者:

【案情回放】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夏东明,2004726日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名为监视居住,实为变相羁押:在夏东明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十几天的监视居住均在淮安市农行干校招待所里进行,而审讯笔录中地点均记录为“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

   2004816日,夏东明被刑拘。后经金湖县法院一审、淮安中院二审,夏东明被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夏不服判决,以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申诉到江苏省高院。经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中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定淮安中院再审,然而再审裁定依然维持原判。

    夏东明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申诉。申诉中,夏东明将证据材料逐一解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侦查期间遭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制造假证,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江苏省检察院立案后,指派苏州吴江区检察院复查,再予驳回。2017210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举行了一场听证会——

 

“听证会”遭诟病  假口供、假证据浮出水面 

江苏淮安夏东明案非法证据当排除

 

  

    夏东明案“涉法涉诉” 金湖法院“信访听证”

 

一场历时十三年的维权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及其家属坚持不懈地上诉、申诉,2017210日,案件回归“原点”:在原审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围绕夏东明举证的12个方面43份证据展开信访听证。

 

会上,夏东明举证的证据,均在卷宗里有据可查。面对主持人及检察人员的提问,夏东明的回答有理有据,经得起推敲;而检察人员的反驳却暴露出推诿、抵赖、所问非所答,言辞也苍白无力。

 

     例如,针对翟元昌 2004726日第一份举报行贿夏东明8000元的笔录中,翟明确说行贿接触人是夏东明的爱人张玉荣。夏东明提出,既然8000元送给张玉荣,侦查机关为什么不找张玉荣核实有无此事?而翟元昌第二份补证笔录中,侦查人员又为什么将“张玉荣收钱”改为“夏东明受贿8000元”?夏东明指控办案人员存在移花接木的造假行为。

 

    例如,200488日晚19时到22时的笔录显示,三小时内讯问夏东明5次,制作5份笔录约7000余字。夏东明指控,这5份笔录,均是办案人员背对他在微机上复制粘贴,打印后不让看笔录内容逼打其签字而成。其中,8821:00时的31400字笔录,将时间提前,一字不差地粘贴到81日笔录当中。

 

再如,夏东明指控监视居住实为变相羁押,从2004726日到88日,侦查机关在市农干校招待所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后因伤情过重,将89日《刑拘证》日期改为16日,推迟执行拘留时间养伤7天。侦查机关说这七天是继续办案,侦查慈云寺地块土地拍卖问题,但为什么7天时间未做一份办案讯问笔录?

 

夏东明还举证出顾众、邵国飞两“行贿人”说不清楚行贿地点问题,及顾众笔录中“前日二万元已送出”,提款人韦献亮却拿出“后日取款支票”充当行贿款来源,时间矛盾等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检察人员均采取不正面回答的“迂回战术”,所问非所答,或曰:程序合法有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云云。  

 

夏东明还指控侦查机关制造假证。淮安市楚州区市政工程公司经理顾众“行贿”夏东明两万元的笔录中,一万元是公司备用金,另一万元的贿款来源竟然是由5000元单据加这份单据的复印件拼凑而成。

 

    至此,“赝品”证据浮出水面。夏东明指控,这是侦查人员陈继、曹征路所为。而听证会上检察人员将两份单据比对后,表示两份单据相类似。但话锋一转,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先说“是办案人复印疏漏”,后又推测行贿单位以假单据套现行贿——责任推拖至行贿人。不得不佩服检察人员反应之灵敏,推拖责任之本能可见一斑。 

 

    关于邵国飞遭逼、诱做假证的问题,夏东明举证媒体记者采访邵国飞的录音。检察人员以只有代理律师采集的证据才合法有效的观点加以否认。而夏东明的代理律师认为,任何视听资料,只要是合法方式取得,客观、真实、完整,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看得清楚,哪些证据客观充分,哪些证据牵强附会。而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及检察官,却没有去按实际分辨真伪。证据也需要与事实相结合,不可思议的是,在听证会中,只要夏东明一讲到事实部分,主持人便予以打断,完全高居公堂之上,纸上谈兵。

 

    关于看守所两份书证:健康体检表和健康检查笔录所记录的伤情问题,夏东明用以证明自己在侦查期间即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两份书证均显示:左胸部两处青紫淤血伤,其他部位正常,精神正常。检察人员辩称,两处淤血伤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自己揉搓、敲打也可导致。“其他部位正常,精神正常”也是两张表真实意思的表述。而夏东明同监室证人出具的证明:左胸、两大腿根部、臀部、大腿内侧等多处青紫、淤血,与这两份书证记载相矛盾,所以这些证人证言不能采信。

 

    对此,夏东明的律师提出,由于侦查期间是在封闭场所进行,夏东明又提供遭刑讯逼供的有关证据加以佐证,那么应举证责任倒置,由侦查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你没有对夏实施刑讯逼供。然而检察人员以当时没有强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来敷衍塞责。

 

    在此,回顾一下再审时,夏东明的代理律师刘光凯当庭询问证人之一,也就是健康体检表的记录人——狱医韦剑:

     ……

   律师:给夏东明检查身体时,是全面检查吗?

   韦剑:是。

   律师:是脱光衣服检查吗?

   韦剑:没有,不能脱光衣服(检查)的……

   律师:审判长,我询问完毕。

 

   这段对话充分显示出健康体检表中所谓的“全面检查”是不真实的,“没有脱光衣服”检查与表里记载“其他部位正常”是相矛盾的。而夏东明入看守所后,同监室的卓厚合(与夏同铺)、应绪春等人帮助夏东明洗澡,洗澡时可是要脱光衣服的,他们看到的伤情才是客观真实的。狱医韦剑与侦查机关同属一个系统,有利害关系,她的证言有一定的倾向性。健康体检表的记录人被衣服障住了双眼,也被障住了职业道德和良知。  

 

    对夏东明举证的证据,检察人员均辨称“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庭审理,多次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果不存在刑讯逼供;八起事实均调查取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夏东明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针对夏东明提出的假证据、假笔录,检察人员均认为只是证据存在瑕疵。  

 

    夏东明的代理律师认为,不能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程序,就认为不存在冤假错案,佘祥林、杜培武、呼格吉乐图、聂树斌等等冤案,哪一个没有经过这些法律程序?一些案件,凭着常识就可认定。采信哪些证据及证言,需要靠法官对法律及常识的理解和把握。

 

程序的违法,必然导致实体的违法。此案中,“监视居住”被侦查机关实施为“变相羁押”。结合夏东明的举证,及检察人员苍白无力的辩驳、推诿及抵赖,不难看出,侦查机关在非法程序——监视居住为变相羁押之下,制造出实体的非法——假口供,假笔录及假证据!

 

听证会遭诟病 

名为听证会,而实则类似法院的审判会,不同的是,当事人夏东明没有坐到被告席上,又没有判决书等结论;名为公开听证,参会人员包括人大、政协代表等旁听人员,除了主持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夏东明及其代理律师,其余人均无发言权。与会旁听人员纷纷质疑:这叫什么听证会?审判不是审判,听证不是听证,只怕又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会后,一位金湖县人大代表对夏东明的亲属说,感觉很可惜,把他从楚州国土局长调至淮安耕地保护处当副处长应该是降职了,是不是当时他得罪了什么人,调过来就想整他?   

 

    夏东明对此次“听证”予以强烈质疑:听证会的性质不准确,本应该是“涉法涉诉”听证会,为什么却来个“信访”听证会?接到通知时我就问,究竟是哪部门指示金湖县法院举办听证会的?是什么目的,想达到什么效果,解决什么问题?通知的法庭庭长竟以“你不要烦那么多神(当地方言,意为不要问那么多)”而予不答。

 

听证会后,夏东明忽然想起,检察人员王跃进,竟然是十三年前该案的公诉人员之一。时隔十几年,夏东明说,他当时没有记起来,否则一定会申请他回避。

 

夏东明的爱人张玉荣则更加气愤:“只要一提到金湖,我心里有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我找到审判长说明我家的冤情。他说,你看,检方主动拿回去补充侦查了,如果他们不送回来,我们就不追究了。可是一审第二次开庭,居然没有通知我,开庭的时候只有夏东明和三位法官,连一个旁听都没有,当庭就念了一遍判决书,就草草地判决了!我只记得当天下了好大的雨,我们冤枉啊,上天都替我们鸣不平,替我们流泪!法院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什么法院呐,侦查机关不找收钱人核实有无收钱事实,你法院为什么也不找啊?这种当庭草率地判决,不是明显地与检方合起伙来制造冤案吗?多少次夏东明发狠要去报复对他刑讯逼供的那些人,我都劝他要相信法律。可是十三年了,忍字心上一把刀啊!如今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可是检察机关还是不能正确面对这个案件。40多份确实充分的证据摆在眼前,仍然在抵赖,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法理呀?! 

 

   夏东明案非法证据当排除   

美国法律有一个“毒树之果”法则,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采取一律排除的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本案中,虽然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予以否认,但夏东明举证的看守所两张体检表、血衣、涂改日期以推迟七天的拘留证、七位证人的九份证言等17份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检方非法的程序及相关假口供、假笔录、假证据等客观证据已不容抵赖!

 

司法部门办案就是靠证据说话。法官判案,不但要靠对法律及常识的理解和把握,要靠法官的职业敏感度,更要靠法官的执业道德与良知。刑诉法修改后,非法证据排除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希望看到“毒树之果”再次制造冤假错案。只有有错必纠,排除非法证据,才能让法律充分发挥应有的效力,才能有效促进司法改革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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