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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相添加“日落黄” 触法律终害人害己

来源:时间:2022-06-19 08:56:15作者:

【身边的事儿】

 

被告人张某在内乡县某镇经营一家烧鸡店。2012年至案发二年多,张某为使烧鸡颜色好看,容易出售,在南阳车站附近食品化工店购买“日落黄”,用于烧鸡加工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后经河南省某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监测中心检测,从张某所经营的烧鸡中提取检出“日落黄”成分达9.16mg/kg。案发后,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

 

【结果】

 

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5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卤制品烧鸡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依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日落黄可用于高糖果汁饮料、碳酸饮料、浓缩果汁、配制酒、糖果、糕点、西瓜酱罐头、青梅、虾片、植物蛋白饮料、乳酸菌饮料、冰淇淋、糖果包衣及红绿丝等,但最大使用量都有严格标准,不能随意添加。长期食用超标添加的这类色素的食品,会加重肝脏的解毒负担,严重伤害肝脏功能,而且有研究表明长期摄入人工添加剂会影响儿童的智力,导致多动症等行为障碍。虽然食品、饮料中可以限量添加日落黄,但在生鲜肉类、牛肉、酱卤肉、鱼干等熟肉制品中是不能添加的,因此张某在其烧鸡制作中使用日落黄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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