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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已纠正原审错判 新乡中院二审悬置半年无进展 法官让当事人继续等待

来源:财富世界时间:2026-06-30 07:13:2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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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城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莱公司)法人史某辉与实际股东李某宇、及另一显名股东张某和实际出资股东张某通之间的一起高达千万元涉嫌“虚假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于2023518日,新乡市封丘县法院做出(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显名股东张某和实际出资股东张某通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宇还款千万元两年后,上述法院又做出裁定,该案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51118日,封丘县法院做出了(2025)豫0727民再4号判决,因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经封丘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封丘县法院做出的(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宇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68106.28元,由原告李某宇负担。

2025121日,李某宇不服封丘县法院做出的(2025)豫0727民再4号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121日,新乡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近半年时间过去了,此案一直没判决结果。据当事人张某通讲,他委托的律师多次和新乡市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马晓怡联系,马法官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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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日上午,张某通给马晓怡法官联系,咨询何时能出判决结果。马晓怡法官称:“你等就行了,这个我也给你说不好。耐心等着就行了,我们的案件有难易复杂程度不一样,是可以延期审理,民诉法也是有规定的,但具体还得等多长时间我没法承诺你,你等通知就行了。有什么意见,可以让律师给我提交书面意见。”

对此,当事人张某通称:“民事上诉(二审)判决案件,自二审立案起,原则上3个月内必须出终审判决;特殊案件经院长批准才可以延期。我的这个案子早已超过3个月,我们也没接到院长批准延期的通知。这马上都半年了,还是没结果,向马晓怡法官询问,还是让我继续等,究竟还要我等多久呢?我希望新乡市中院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据张某通反映称,20173月份,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新乡市封丘县人李某宇。其后,李某宇进入到了张某通在新乡的公司上班。 2019年下半年,张某通到南阳市方城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李某宇说,咱俩合伙成立公司,去方城县开发房地产。其后,两人一起与当地相关部门对接洽谈项目,直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李某宇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后来,李某宇介绍了他的朋友同信集团新乡区域拓展业务经理王某跟张某通合作。经多次谈判,最后张某通与同信集团达成了合作。20218月份,张某通与同信集团、华念置业、河南城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莱公司)共同成立了方城县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通担任董事长。

其中张某通与李某宇成立的城莱公司,持有同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25%股份。当时张某通以其妹妹张某的名义作为显名股东,李某宇以他的司机史某辉(李某宇前妻表弟)作为法人和显名股东。张某通和李某宇是城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隐名股东。各占城莱公司50%股份,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所有印章、银行U盾、现金支票及公司有关资料,都在城莱公司保险柜里面保存,保险柜钥匙由他们共同管理。

20218月份,李某宇让张某通先把500万元投资款通过个人账户汇给他。当时张某通有所顾虑,李某宇说他只是想让别人看看他帐户上有钱,别人才会相信他,然后才会借给他钱,让张某通放心,随后他再一次性汇到城莱账户。想着既然合作到这地步,张某通就相信了,于是就把500万元通过张某通的父亲张某恩帐户转到了李某宇个人帐户这笔款是为项目。摘地后张某通又汇给李某宇100万元,共计汇给李某宇600万元,随后张某通又陆续往城莱公司汇了200多万元。

张某通称,2023)豫0727民初2147案件开庭时,他和显名股东张某没接到任何开庭通知,在没有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李某宇把我转给他的600万元,没向法官说明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证据,向法官刻意隐瞒真相说是自己的钱。

20234月份,张某通发现城莱公司的保险柜丢失,然后联系李某宇,他一直没接电话,联系史某辉也没接电话。经查看监控,发现早在318日晚上22时前后,李某宇伙同其他三人,偷偷拉走了城莱公司的保险柜、张某通的一些个人贵重物品及房东的玉石摆件,同时盗走的还有其它一些物品。

后来张某通就报了案,方城县公安局杨集镇派出所接警后,认为他们属于经济纠纷。

报案后的第二天,李某宇的前妻姜某莉给张某通联系,承认李某宇他们私自拉走了保险柜。张某通要求李某宇和史某辉归还保险柜及所有物品,对方一直不归还,张某通妹妹张某便向方城县公安局经侦队控告其职务侵占,警方开始对其介入调查。

张某通称,李某宇盗走保险柜以后,他伙同城莱公司的显名法人、显名股东史某辉,伪造了一张以城莱公司名义向李某宇借款高达20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2%,日期倒签为2021820日,并盖上了城莱公司的公章。

20234月份,李某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城莱公司起诉至封丘县法院。518日封丘县法院在未通知显名股东张某和实际股东张某通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法院下达了(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城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宇数千万借款及其利息。如不服封丘县法院判决结果,15日内可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通称,他和妹妹张某发现判决案件时,该案已经处于执行阶段,又因城莱公司的印章被李某宇、史某辉控制,无法对该案提起再审。张某通妹妹张某便对(2023)0727民初2147号判决,向封丘县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申请法院针对“借条”上加盖的城莱公司公章的真伪及印章形成的时间、以及该“借条”中打印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也同意了该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可就在鉴定过程中,法院通知张某通的律师,中止了该鉴定,他们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被法院驳回。驳回原因是主体不适合,得盖公司公章才能提起诉讼,可公司公章被史某辉和李某宇控制着。至此,案件被进入到实质性执行阶段。

无奈之下,张某通和妹妹张某只好四处反映。在此期间,案件迎来了新的转机。方城县公安局在调查史某辉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发现,史某辉和李某宇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警方发现这一问题后,20231229日,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封丘县法院出具了线索移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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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方城县法院在审理显名股东张某诉史某辉、李某宇、城莱公司、第三人张某通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也发现了封丘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宇与被告城莱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涉嫌虚假诉讼。并在20241116日,向封丘县法院发出了公函。在该公函中方城县法院向封丘县法院明确列举了以下相关理由。一、史某辉(李某宇前妻姜某莉的表弟、李某宇的司机)与张某(张某通的妹妹)系河南城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莱公司)的显名股东,李某宇与张某通系城莱公司的隐名股东。二、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我院到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了李某宇、史某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卷宗材料。侦查卷宗显示:(2023)0727民初2147号案件中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的证据中20218月至20221月李某宇名下账户6222*****00136与城莱公司银行账户250****640的交易流水,实为李某宇向城莱公司投资的股金(证据为侦查卷宗中银行流水)。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提供的“借条”为李某宇、史某辉于2023318日偷偷拿走城莱公司印章后,私自以城莱公司的名义制作的借条并加章,倒签日期为2021820(证据为方城县公安局民警李警官询问史某辉通话录音等)。三、20231023日,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调查张某控告史某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过程中,查明李某宇、史某辉于2023418日在你院审理的李某宇起诉城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人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致你院作出错误判决。因此,我院认为,李某宇、史某辉在贵院(2023)0727民初2147号民事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故将线索移送贵院,请依法处理。

2025521日下午,张某通和律师来到封丘县法院向院长宋克洋进行了详细反映。针对张某通及其律师的反映,宋克洋院长很重视,立即安排法院立案庭负责此案,并表示会尽快依法、公平、公正审理

随后,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时,在长达7个小时庭审中法官认真、公平公正注重证据的情况下,同年1118日,封丘县法院做出了(2025)豫0727民再4号判决,因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封丘县法院做出的(2023)豫0727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李某宇的诉讼请求。

对此,李某宇不服封丘县法院做出的(2025)豫0727民再4号判决。2025121日,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21日,新乡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快半年时间过去了,此案一直没判决结果。

张某通说,明明是投资款,盗走共管的保险柜后,李某宇联合他的司机史某辉(李某宇前妻姜某莉的表弟)自导自演制造冤假错案,侵害另一股东财产,有微信聊天转账凭证,公安机关笔录,录音,法院公函,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在一审法院再审时,法官重视证据,查明了前因后果及所有争议焦点问题,最终把错案给纠正了过来。一审再审案件已经很清晰明了情况下,二审也开完庭快半年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案件究竟卡到哪里呢?一联系法官就是让我继续等,究竟还要我等多久呢?这个案件像拉锯战跑马拉松一样,折腾得我筋疲力尽。李某宇是新乡人,他有些人脉关系,我怀疑会找人打招呼干预了案件。我希望新乡市中院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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