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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一应急局跨省处罚河南驻马店一企业30万元 被指“远洋捕捞”

来源:一点资讯·大众观澜时间:2025-05-30 10:52:49作者: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半年后当地安监部门认定是安全事故,跨省对一家民企罚款30万元。2024年元月河南省驻马店顺通运输公司(下简称驻马店顺通)车辆,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事故认定书,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骑行人员酒后上路横跨马路负次要责任。后各项赔付到位,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时隔半年后颍州区政府“旧事重提”成立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2025年4月份阜阳市颍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驻马店顺通罚款30万元,并对三名管理人员分别给予年收入40%的罚款。驻马店顺通和3个人均不服,认为阜阳市颍州区应急管理局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的嫌疑,已经把该局诉至法院。


  事故回放大货车与酒后骑行男子发生碰撞

  根据阜阳市当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2024年1月17日9时38分,驻马店顺通驾驶员夏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345国道844路段时,与郭某驾驶沿人行横道线通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8分不幸离世。 鉴定报告证实:大货车不超速,没有酒驾。郭某驾驶电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还检测出骑行人郭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7.9mg/100ml。经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夏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主责方赔偿到位,死者家属作出谅解书。

 事情应该是结束了,令人不解的是,本来交警部门依照道路安全法依法处理完毕,且已结案的普通交通事故,半年后,阜阳市颍州区政府竟成立事故调查组,跨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重新启动调查,并将其定性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颍州区应急局竟跨省对驻马店顺通罚款30万元,三名管理人员分别按年收入40%罚款。 



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交警部门已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完成事故认定并结案的前提下,阜阳市颍州区事故调查组却跨地域,“生拉硬拽”套用安全生产法,将已定性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有道理吗?

 归纳起来调查报告认为,驻马店顺通存在事发时车辆卫星定位不顺畅,没有货主方的随车运输单;因此说驻马店市顺通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指出了货主也就是阜阳市当地一国有企业“生产公司化工车间沟通不畅,所查验的甲醇充装车辆相关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信息未能共享.....”

 驻马店顺通认为,公司监控人员发现卫星定位异常后不但电话通知了该车辆驾驶人员停车检修,故障不排除不准上路运营,管理职责已经实施并且还在1月14日14时17分在驻马店两客一危微信群中报备公示。而没有随货单更说明公司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办事。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正是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表现,正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规范的表现,不能把公司正常的安全管理当做处罚公司的违法事实。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清晰明确管理规范,司机操作规范调查组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出事故完全是意外。”驻马店顺通负责人说。

 “如果公司制作了危险货物运单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调查组是否会说公司纵容违规承运呢?货主是当地国企调查组既然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为何没有用安全生产法来处罚,而要跨省来处罚一家私企,这不是双标又是啥?” 驻马店顺通还从不同角度指出颍州区应急局处罚错误。该事故应急处置合规合法,事发后涉事司机第一时间拨打120与110,并立即向公司汇报。

  交警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与此同时,公司理层同步向驻马店市运输服务中心履行事故报告义务。当事司机和公司处置合规及时,整个应急响应过程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相关责任主体均切实履行应急处置职责义务。

 事故责任认定明确无争议: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说明事故性质属于普通道路交通安全范畴。 构不成安全事故因果关系:事发时车速43至46码,道路限速80码,驾驶员无超速无酒驾;事发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无违规操作又积极施救,处理合规合法训练有素。 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完成,民事赔偿程序实现实质性终结;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驻马店顺通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完备,已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存在安全管理失职行为。 驻马店顺通同时指出颍州区应急局处罚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依据《交通安全法》完成全流程处置,且事实认定清晰、程序合法合规。颍州区政府调查组强行适用《安全生产法》,既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亦违背基本法理,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旧事重提”是严格执法还是“远洋捕捞”?

  “难道说交通事故车辆卫星定位不正常,没有随车货单就成了安全事故?无用论从那方面讲,该事故处理合规合法并早已终结。颍州区调查组此举显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驻马店顺通负责人称。 “并且调查程序违法,没有当地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全部过程只有颍州区自己一家调查,存在严重错误。” 驻马店顺通认为颍州区该事故调查组套用安全生产法的警示意义又何在?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暴露出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倾向,动机不纯。调查组无视法律程序与管辖规则,存在“小过重罚以罚增收”趋利性执法嫌疑,其执法动机与程序都有问题。 据了解驻马店顺通是一家民营企业长期以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都非常到位,因管理规范获得过多项荣誉。颍州区调查组也认为机构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驻马店顺通因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获得部分荣誉 驻马店顺通对颍州区应急局的巨额罚单有是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这种“远洋捕捞”式的趋利执法,专挑异地民营企业下手,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刚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悖。

  河南省知名律师刘培强说,《行政处罚法》有明文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该条立法目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避免法律冲突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驻马店顺通车辆在安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一人一般性损伤,完全属于民事范围,竟然因此被安全生产部门行政处罚30万元。如果这种做法被允许的话,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增加多少倍工作量,试想执法部门争相异地罚款会是啥样?仅仅去年造人身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达近7万起,如果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后又被处罚,无疑给当事人雪上加霜,双重行政处罚会给交通车辆带来灾难性后果,而且颍州区出手就处罚30万元,这么严重的行政执法违背了行政管理的初衷,应该也一定能纠正。

 事态发展将继续关注。

编后:最近“远洋捕捞”这个词很热,是因为这种现象多了,很多企业和企业家深受其害。之所以热还有个原因中央出手整治了,中央层面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严厉打击各种趋利执法。民营经促进法已经实施,相信今后民营经济会更受尊重,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环境会越来越好。也希望有些权力部门与法律政策保持一致,执法为民,一起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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